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对作业人员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通过历年事故统计,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多起安全生产事故。
案件经过:近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源头治超巡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高速02标某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名施工人员正在某大桥下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正在电焊作业方某属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聘用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责令方某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该行为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下一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源头治超巡查大队持续加大交通工程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从业人员资质关,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工程安全稳定。(孙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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