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舒城大队巡查至G206国道1174k+730处,发现某能源公司未经交通行政许可,擅自在国道上开设平交道口。
交通执法人员当即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向当事人普法宣传,指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有关规定,影响国道干线公路安全畅通,向当事人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原状。
经交通执法人员“说理式执法”和耐心劝导,当事人某能源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于9月12日自行恢复原状。一起涉路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国道干线公路安全畅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李军 任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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