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诉讼中,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请问法院是否准许?有没有限制条件?
答: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不能作扩大解释,不能理解为在生效判决或裁定宣告前原告均可以撤回起诉,原则上撤回起诉只能在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提出,在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则只可以撤回上诉。对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起诉能否撤销一审判决,如果不牵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准许撤诉并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如果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了裁判,那么在二审程序中就不能因双方同意撤诉,直接撤销一审判决。当然,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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