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科技报旗下新闻网
  •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本站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281 2878
  • 安徽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 涉历史虚无主义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在线 > 法制在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并用

    来源:安徽科技报 责编:葛婷 发布:2022-11-11 15:11:52 0

      问:我丈夫梁某的脾气不好,常无缘无故跟我争吵,还出手伤我。有两次警察都来了,说梁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再不改正就拘留。现在,我想跟梁某离婚。请问,我可以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财产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两个规定并不相互排斥,可以同时适用。本案中,梁某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你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报综合)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网站首页 |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址举报
    本站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281 2878,感谢各位监督反馈。
    • 举报网址:https://www.ahkjxww.com/fzzx/2292.html
    • 广告 重复、旧闻 格式问题 低俗 标题夸张 与事实不符 疑似抄袭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