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据了解,现行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修正草案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作出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明确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修正草案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在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方面,修正草案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纳入可以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的范围,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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