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与商家形成的是试用买卖关系。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但《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由此可见,商家向买受人收取试用买卖的使用费应当以双方形成合意为基础。本案中,如果商家有证据证明曾与你就支付使用费作过明确的约定,那么你就应当按约定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有权拒绝商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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