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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寒假打工遇“陷阱” 大学生维权有招

    来源:安徽科技报 责编:王雨若 发布:2023-01-18 16:01:01 0

    为勤工俭学或进行社会实践,许多大学生都会利用寒暑假外出或在当地打工,其目的除依靠自身劳动获得一些报酬外,还可以增加一些工作经验,为今后就业奠定基础。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们或被收取押金、培训费,或被拒发劳动报酬,遇到此类争议时又不知道怎么办。以下案例评析,可以为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维权指点迷津。

    工资被拒发有权索要

    2022年寒假期间,在北京高校就读的江同学利用假期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其间,他从来没有迟到、早退,甚至还不时加班加点干活,但公司拒绝向他发放工资。公司的理由是其实行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而江同学完成的工作量没达到约定数额的60%,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还不够公司为他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

    评析:江同学有权要求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之对应,姑且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但在江同学已经按时上班乃至不时加班,未消极怠工,即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必须发放最低工资。

    入职交押金有权索回

    2021年年底,刚放寒假,还在读大二的钟同学便来到一家公司打工。公司表示:必须缴纳1000元押金,如果她工作期间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押金;如果能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则在其离职时予以返还;如果其各方面表现都很好、工作积极,还能加倍奖励。钟同学认为自己能吃苦耐劳更能守纪律,当即表示同意。谁知,假期快结束时,公司却以她曾经乱丢纸屑为由将其解聘。原来,公司根本没有打算返还押金。

    评析:钟同学有权索回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公司向钟同学收取押金的行为明显违法,所以,公司应当无条件地返还钟同学交纳的押金。

    被收培训费有权要回

    2022年寒假期间,在大四就读的谢同学依约来到一家自称月收入可超过8000元的公司上班。上班前,公司提出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每个人应当缴纳1000元培训费用。如果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公司将予以留用;反之,则不能留用还需自担培训费用。谢同学见公司培训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识,加上自己本来就是“学霸”级人物,当即表示同意。岂料,公司考试的题目与培训的内容大相径庭,甚至称得上是偏题怪题,谢同学的考试成绩未能达到公司的要求。

    评析:谢同学有权要回培训费用。《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这些规定表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将成本转嫁给劳动者。与之对应,公司必须退还谢同学交纳的培训费用。(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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