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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你的借条过了“保质期”

    来源:安徽科技报 责编:王雨若 发布:2023-02-22 15:02:54 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不及时打官司,即使别人确实欠自己钱,也会因错失“保质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基本案情

    近日,渑池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2001年9月至10月,张某分别给林某出具借条3份,合计借款2万元,月息2分。2014年3月左右,由向某分两次向林某还款2万元。林某于2021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中,张某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并说明借款是供向某使用的。但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某借款1.38万元及利息,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检察监督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渑池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通过调阅卷宗及询问当事人,查明起诉状中载明“张某分别于2001年9月1日、9月19日、10月5日三次从林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200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该起诉状可以证明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日为2001年12月31日之前。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约定了借款期限,林某于2021年3月5日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张某在一审中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林某未提交证明诉讼时效未超期的证据,林某的还款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不能请求法律的强制性保护。2022年2月28日,经渑池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支持张某的监督申请,该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本案。再审中,在法院的主持下,林某与张某、向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向某于2022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林某借款6000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作为一项私权利,义务人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林某的还款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不能请求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检察官提醒公民请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并注意留存证据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切莫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马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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