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持续规范货运源头企业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发生。近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对六安市**建材厂未签发装载证明的不规范装载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近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源头大队执法人员在G237六安北高速路口附近对货运车辆开展执法检查时,要求车牌为皖A*****四轴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货物装载证明或称重检测单,该车驾驶未能提供。经调查,该车从六安**建材厂装载水稳建筑材料运送至某建筑项目工地,该车在出厂时六安市**建材厂未给该车签发装载证明。执法人员在锁定初步证据后,立即赴六安市**建材厂进行调查核实。经调取该厂相关原始单据并询问该厂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证实了该厂未提供装载证明和称重检测单违法事实,且该厂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厂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一千元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处罚到位。
下一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将源头治超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对辖区内源头企业进行逐一摸排,并根据各企业特点制定监管方案,严肃查处货运源头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杨中余)
备注:法律小知识
第七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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