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源头治超巡查大队对和襄高速01标某大桥1号桥墩(左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
检查中,该标段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模板校正作业,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刘某某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直接上岗作业,在核查内业资料中发现该公司未对刘某某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分别向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和01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核实确认,执法人员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待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复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鉴于该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对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此违法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此次行动,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全行业的一次深刻警示,提醒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作为员工上岗的第一道关卡,确保每位施工人员熟练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坚决筑牢交通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线。(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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