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和襄高速02标三分部一工区某大桥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施工人员正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该电焊作业人员方某某为施工单位安徽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聘用人员,未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4年4月上岗工作至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某某、专职安全员王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停止动火作业,责令施工单位安徽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待方某某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于安徽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一般,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相关规定,给予施工单位相应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无异议。
案件点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执法人员提醒:电焊施工作业属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在熟悉掌握岗位操作技能、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请市民朋友如发现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从事相关工作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反映。(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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